石柱委办发〔2007〕16号 电子公文专用章
签收:
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9日
石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力度,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将县外项目和资金引进我县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引资者)。
第二条 奖励范围。用于我县农业产业化、工业发展、商贸流通和旅游业等领域的县外项目和资金(不含立项争资项目和资金)。
第三条 奖励标准。引进的项目和资金,按其投资领域和投资规模分别确定奖励标准。
(一)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
(二)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项目(水电、铅锌矿和煤矿项目除外),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
(三)投资商贸流通业(含专业市场建设)项目,且单个项目当年入库税金在1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该项目实现本级财政入库税金的5%给予奖励。
(四)投资旅游建设的项目,按实际投入资金总额的3‰给予奖励。
(五)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建设完工后,按实现本级财政入库税金的3%给予奖励。
(六)引进世界500强综合类企业的,另奖15万元;引进全国500强综合类企业的,另奖10万元;引进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和全市50强综合类企业的,另奖5万元。
(七)提供一条真实、可靠的招商信息并经采纳的,奖励200元至500元。
(八)引进项目和资金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奖励条款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四条 奖金来源。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基金,按以上标准对引资者予以奖励。
第五条 奖励申报及审核
(一)引进的项目和资金在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时,由引资者到县招商局填写《招商引资备案登记表》进行备案登记,申报受奖单位或个人,并确定奖励申报人。项目和资金由多个引资者共同引进的,推荐其中一个引资者为奖励申报人。
(二)引进的项目建成投产后,奖励申报人即可填报《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批表》,向县招商局申请奖励。
(三)奖励申报人必须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以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奖励依据的,提供引进企业的财务报表和资金到位凭证;
3、以到位资金为奖励依据的,提供资金到位或使用凭证;
4、以入库税金为奖励依据的,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入库税金证明;
5、奖励申报人身份证明或其它有效证件。
(四)县招商局对奖励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审,会审后送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六条 奖金兑现。奖励申报人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经县委常委会最后审定后,由县招商局将奖金发放到获奖单位及个人。奖金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为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后,支付应付奖金的80%;第二次为投产后一年内无撤资行为的,支付应付奖金的20%。对引资单位获得的奖励,直接奖励给引资单位;属于个人应得的奖励,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直接奖励给个人。对单位和个人共同引进的项目和资金,按协议比例分配。
第七条 责任追究。违反本办法骗取奖金的单位或个人,由县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追回所得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符合奖励范围的本县内联项目(投资新的产业项目),参照本办法所订奖励标准减半进行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石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石柱府办发〔2004〕115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