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优惠:对2008-2012年新入驻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在当地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三年返还政策,其中:增值税返还比例为50%、35%、20%;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比例为100%、50%、25%。
2.个人所得税优惠:对落户园区企业的高层管理和技术骨干个人在当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两免三减半”奖励政策。